被瘦脸针毁容之后索赔200万仅可得1万法律保护健康但不保护美瘦脸针有什么危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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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瘦脸针之后,李帆的脸变得松弛。受访者供图,摄于2019年8月。受访者供图。

李帆(化名)手机里有上千张自拍照,可以被明确地划分为两个阶段。

前一阶段是2018年3月前,照片里的她有一张微笑的饱满的圆脸,两颊的苹果肌微微鼓起。后一阶段2018年4月后,她的五官没什么变化,但眼睛下方的苹果肌塌了,面颊松了,太阳穴瘪了,鼻子两侧,法令纹也出现了,似乎一下老了好几岁。

前后一个多月中,李帆唯一的变化是在东部某沿海城市的玫瑰医疗美容医院(下称“玫瑰医院”)打了一针瘦脸针。她原本期待着略带婴儿肥的圆脸,能变成又瘦又美的鹅蛋脸,然而注射后的几个月内,她的面部肌肉都变得松松垮垮,至今难以恢复。

▲8月22日,玫瑰医疗美容医院外景。新京报记者 庞礴 摄

为了搞清面部的变化,找到可行的修复方案,她花了大半年时间到当地的两家公立医院为她的脸拍摄肌电图、B超、核磁共振,整形外科、颌面科、康复科的医生见了不下二十个。然而医生难以找到其中的病理性变化,也不知道应该如何修复。

她还想到了打官司,向医院索赔精神损失费和后期修复费用。但律师说,她容貌上的变化根本够不上医疗事故,连《医疗损害评级》中最低级别都达不到,“只是不好看,没办法索赔。”

李帆后悔了,不该为了理想中的“美”打那一针。她发现自己耗费了一年多,却只证明了一件事:法律保护健康,但不保护美。

▲整容前的李帆。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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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万和1万

李帆花了一年的时间证实,她难以得到赔偿。

8月22日,她戴着口罩走进玫瑰医院的玻璃门,出电梯后右转,找到一处隐蔽的楼梯。楼梯尽头是一条狭窄的走廊,走廊尽头是一间小办公室。一个穿白大褂的女人抬起头,只看到一双又大又长的眼睛就认出了推门走进来的这个女人,“姜医生,李帆来了。”

▲8月22日,李帆在医院排队挂号。新京报记者庞礴 摄

姜医生是一名中年男子,在玫瑰医院负责医患关系调解。他坐在办公桌后,面对着电脑,一边打字一边听着李帆描述自己的面部变化,“你要提出诉求,我们看能不能满足。”

其实开口前,李帆就猜到答案了。2018年4月至今,她几乎每个月都要来这间办公室,与姜医生对谈。李帆说出了一个数字:200万。姜医生看了看她,没说话。

“这个数字是合理的。”李帆开始算账:要想让自己的脸重新饱满起来,要用玻尿酸填充苹果肌和法令纹,像她这种情况一次需要15-20支玻尿酸,一支6000多元;用蛋白线提拉可以淡化法令纹,一次修复总价超过15万元。而且玻尿酸、蛋白线的效用只有一年,未来数年间,她得不断微整,不断修复。这样算下来,10年的修复费用差不多150万。

姜医生没表态:“你把这个数字写在纸上,我跟领导汇报。”

但李帆知道这不太可能,因为前几次协商时,玫瑰医院的领导都在场。他们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免费给她打几针玻尿酸,或者赔偿一万元,不能再高了。

对于这个结果,9月9日上午,玫瑰医院医务科徐主任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们已经多次告诉李帆,可以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再走司法途径,去法院起诉。如果直接索赔,医院难以给出很高的赔偿额。

从玫瑰医院出来,李帆去了当地区县一级的卫生监督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监所是卫健委下的监督执法机构,2018年下半年李帆便去过,在投诉表格上写下了姓名、电话、投诉理由等,之后就没了下文。她也曾给市场监管局发举报邮件,同样石沉大海,没有回音。

现在,李帆决定再往这两个地方跑一次。她怕自己怯场,在手机备忘录里写下了要问的问题:医院的宣传是不是有问题?负责的政府机构到底是哪个部门?医院能承担多少责任?赔偿到底要给多少?有问题的医生会不会得到处理?

进门前,她把这些问题又看了一遍,准备和他们好好谈一谈。看完问题她按下锁屏键,从屏幕的倒影里看到了自己的脸。

出乎意料的是,她与上述两个部门的对话十分简短。在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给了她一个地址,让她把医院虚假宣传的证据寄过来,并说医生注射肉毒针的技术并不在他们的管理范围内。

在卫监所,李帆甚至没走进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在楼道里对她讲,“在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分级中,瘦脸针等级很低,门槛也低,玫瑰医院的资质没问题,医生的技术怎么样不归我们管。”

两家机构的答复没超出李帆的预期。她站在卫监所楼下一脸苦笑,“就是这个结果。”

9月9日,新京报记者联系了上述市场监管局及卫监所的投诉举报部门,前者电话始终占线,后者回复称,如果患者有证据证明医院违反了法律法规可以举报,如果调查属实,卫监所会对医院进行警告或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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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下去,整张脸就垮了

打针失败前,36岁的李帆看上去比实际年龄年轻许多,公司里有人以为她是“90后”。她有一双又大又圆的眼睛,眼尾向下,总是带着笑意,两颊像少女一样饱满,几乎没有法令纹。

如果满分是100分,她会为自己的脸打85分。扣掉的15分是因为面颊两侧强壮的咬肌,它们让她的下颌角方正宽阔,略有几分男性化特征。

那时的李帆是一家基金公司的理财经理,收入全靠提成,不大稳定,但总体不错。她很清楚容貌对这份工作的重要性,一名与她初次见面的客户曾一次买下200万的理财产品,“后来客户才说,我眼睛好看,觉得很相信我。”

为了弱化咬肌,2015年初,李帆在一家公立三甲医院第一次注射了肉毒素瘦脸针,效果不错。

2018年11月,她收到了玫瑰医院的瘦脸针促销信息,美国进口的保妥适一支只要3068元。放在平时,同样的一支要5000多元。她决定再去打一次。

对于民营医院,李帆本来有些担忧,但玫瑰医院开了多年,公交车、公交站牌上到处都有它的广告。而且这是一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医院,在官方网站上,每位医生的执业编码都被标注在名字下方。

与拥挤、吵闹、需要长时间排队的公立医院相比,玫瑰医院的院内环境和医护人员的态度很好。这里不用挂号,负责营销的导医带着她与三名医生进行了详谈,李帆选择了自己认为最可靠的一个——一名30多岁的男医生。男医生在她的左右腮各打了三针,共注射了85个单位的肉毒素。

那次注射后,李帆感觉自己的颜值达到了巅峰。她在手机里留下一连串自拍,常常自我欣赏。照片中的她,两腮咬肌比之前明显变小,略带婴儿肥的圆脸逐渐接近鹅蛋脸。

一名公立医院的医生告诉她,如果想要再次注射,必须等到6个月后。但仅仅4个月后,玫瑰医院又来了新优惠,李帆在春季大促最后一天的下午6点赶了过去,一名恰好有空的女医生为她再次注射了瘦脸针。

和之前一样,注射后的第3天,肉毒素开始发挥作用,咬肌酸涩并慢慢缩小。可看着镜子中的自己,李帆觉得哪里不对——不仅咬肌缩小了,苹果肌也开始缩小,后来咬肌上部的肌肉也变小了,太阳穴慢慢干瘪下去。本来饱满流畅的脸,线条变得凹凸不平。

▲打完瘦脸针之后,李帆的皮肤变得松弛。受访者供图

“有几次晚上做梦,看到自己的脸不断变形、拉扯,好像在放恐怖片。”李帆说,那段时间她变得恍恍惚惚,通过镜子、橱窗等各种能反射出影像的东西观察自己,看到的却是一张有些陌生的脸。她用手指捏捏脸上的肉,以往紧实的皮肤,现在松松垮垮。

焦虑、抑郁找上李帆,医生给她开了百忧解。药吃了,情绪被压抑下来,人变得昏昏沉沉。她到公司办了离职手续,戴着帽子,低着头,绕开熟人,只和一位私交不错的同事打了招呼。对方看了她一眼:“你怎么胖了?”

更可怕的是,半年过去了,瘦脸针的效果逐渐消退,缩小的咬肌又回来了,但干瘪的太阳穴、苹果肌没能回来,她脸上曾经饱满流畅的线条再也没能恢复,颧骨下方甚至多了几块摸得出的硬块,用力一按,那些硬块就会来回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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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痕迹地变丑了”

瘦脸失败的一周后,李帆就到玫瑰医院找了为她打针的女医生。对方看了她一眼,“这不是挺好吗?”李帆指着自己的脸,解释变化的过程,女医生却开始不耐烦:“脸部下垂了是吧?人反正都要老的。”

李帆又找到院内另一名咨询过的医生,对方看看她的脸,“确实有点问题,会慢慢变好的”,说完就离开了。

从2018年下半年起,李帆到当地的两家公立医院看了十多位医生,希望证实面部的病变。但医生们表示,她的脸部没有明显病变。一名颌面部专家拿着她的核磁片子解释,“人脸的肌肉都很薄弱,除非有严重损伤或者左右不对称,否则肌电图、核磁共振很难看出问题。”

但一家医院拍摄的面部B超显示,李帆“面部可见肌肉纤维化”,指的就是那些她颧骨下方的硬块。但在整形外科专家看来,这不是什么大问题。

“基本每个医生都跟我讲,你现在能做的,就是调整心态。”李帆说。

自己的脸虽然没搞定,但在网上搜索修复、维权信息时,李帆找到了不少同病相怜的人。她加入了十几个微信群,少的几十人,多的超过500人,都是医美失败者。她们有的打了肉毒素,希望去除眉间纹,却发现脸变僵了,“甜美一天天变成凶神恶煞”;有的做了双眼皮手术,却左右不对称,成了大小眼。

“不了解情况的人感觉你变了,但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就觉得你毫无痕迹地变丑了。” 一名女孩说,这种毫无痕迹的丑陋,正是微整形的厉害。

群友们甚至建立了一条“后悔鄙视链”:瘦脸针打毁了的,羡慕那些填充假体失败的,因为“假体可以取,注射一不小心就毁得彻彻底底”。

和一些群友相比,李帆的损失不算最大的,虽然面部很难修复,但她只在注射上花了3000元,没做后期修复。56岁的关月(化名)为了这张脸,花出去的钱是李帆的上百倍。

▲关月在玫瑰医院注射“爱贝芙”填充剂的前后对比图。受访者供图

2013年11月,关月在玫瑰医院接受额头、鼻沟、人中的爱贝芙(一种不可取出、不可吸收的填充剂)注射,交了17.88万元。但填充的地方不对,她的法令纹没有消除,颧骨下方倒是多出两道横肉。

接下来的四年,关月多次修复:两次线雕、一次“微拉美”——将蛋白线或蛋白带穿进脸颊以起到收紧效果,仅修复费用就有2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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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侵权,或合同欺诈

与医院协商无果、监管部门又说超出它们的监管范围,李帆将目光对准了司法途径,开始咨询医疗律师。

在医疗律师沈诚看来,如果进入司法程序,医美失败的当事人有两种选择,要么适用侵权责任法,起诉医院侵犯了自己的健康权;要么适用合同法,起诉医院存在夸大宣传、虚构资质等合同违约、欺诈行为。侵权和合同,只能二选一。

李帆想走的是侵权途径,而这条路径下又分为医疗事故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两种方式。

▲8月21日,李帆在前往医疗事故鉴定中心的路上。新京报记者 庞礴摄

医疗事故鉴定方面,依据原卫生部2002年《医疗事故评级标准》,最轻微的四级医疗事故包括“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等16种状况。李帆的面部变化不属于这16种情形,所以无法通过评定医疗事故等级获赔。

“和医疗事故鉴定比,医疗损害鉴定相对宽松一些。”9月9日,玫瑰医院所在地的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向新京报记者解释,医疗损害鉴定不必遵照《医疗事故评级标准》,而是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共同认定。

依据最高法院201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患者只要拿出证据证明在诊疗中受到医疗损害,就能起诉医院。

从2019年初开始,李帆先后找了几名律师,大家都认为即便是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结果也很可能不利于她,不愿接她的案子。倒是有一名律师表示愿意代理,条件是不管诉讼结果如何,都要收取一笔不菲的律师费,而且要在开始打官司时一次性付清。“这不就是觉得我的案子没戏吗?”李帆拒绝了。

另一种选择是适用合同法。沈诚说,患者可以起诉医院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包括未适用承诺的材料,未获取应有的资质等。

40岁的李先玲(化名)就曾以合同欺诈为由,将北京某医疗美容机构告上法庭。

2017年,李先玲在这家医美机构接受了17万元的面部提拉手术,却问题不断:先是医院承诺的两小时手术时间变为9小时,局部麻醉变成全麻;术后“3天消肿,5天带妆出门”的承诺则完全不可能,她术后一个月才拆掉头部的纱布和缝线,却发现左嘴角不能动了,脖子上还有一点未收进皮肤的蛋白质提拉线。

尽管问题很多,李先玲却没把上述情况作为诉讼的由头。咨询律师后,她先收集了医院广告并进行了公证,以证实广告语中的“快速愈合”为虚假承诺;又进行了专利资格查询,证实该医院宣传中所谓的“专利提拉手术”并无注册专利。

2018年10月,李先玲一审胜诉,北京市某基层法院判决医美合同无效,要求医院返还所有医疗费用。“虽然要不到赔偿,但这已经算是医美纠纷中少有的大胜仗了。”李先玲说。

“在这种官司里,广告和其他证据留底是最重要的。医院偶尔会在网站上做出虚假承诺,例如专利、疗效、恢复时间,机构和医生的资质等,这都可以成为日后维权的证据。”李先玲说,但现在的医美机构在宣传方面越来越谨慎,取证等工作越来越难。

“尤其现在,许多医美机构的宣传都是在微信上进行的,一对一。这种宣传、承诺很难作为日后的证据。”常年在医疗纠纷中代理患方的律师宋中清说,这是因为微信号无需实名认证,宣传、推销等很可能被认定为职员个人行为,而非医院的机构行为。

▲玫瑰医院销售发给李帆的微信。新京报记者 庞礴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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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还是消费者?

除了上述两条路,医美失败的当事人还可在诉讼中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作为侵权或合同欺诈的补充。沈诚说,消费者要提供证据证明受到损害,且院方在明知风险或资质不全的情况下却不告知消费者,并实施欺诈行为。但这里的损害与侵权责任法的要求不同,不必进行事故鉴定,而是由法官进行裁量。“如果《消法》可以适用,当事人可以获得医疗费用一至三倍不等的赔偿,比单纯的合同欺诈退还医药费得到的补偿更多。”

2014年12月,接受了爱贝芙填充的关月以消费欺诈为由将玫瑰医院告上法庭,称后者侵犯了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因此请求法院依据《消法》判决玫瑰医院对医药费退一赔三。

她在一审、二审中都败诉了。原因之一是,法院认为关月与玫瑰医院缔结的合同“并非普通消费合同,而是医疗服务合同”,玫瑰医院的医美行为属于医疗行为,因此不适用《消法》。

类似案件并不少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显示,2017年5月,河南郑州的一名女性在医美术后发现鼻孔一大一小、双眼皮一宽一窄,遂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起诉医院消费欺诈,一审胜诉。但医院上诉后,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认为消费欺诈不成立。2015年11月,苗某在广州某医院进行医美手术,希望取出面部填充的奥美定,但术后仍有不少奥美定残留。苗某以消费欺诈为由,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该医院,一审法院认定医院消费欺诈,二审却撤销原判,驳回了苗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上述案例中的被告医院均提出,医疗美容医院系医疗机构,与原告的关系为医患关系,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也是医疗美容纠纷中的核心点:那些接受医美整形的人究竟是消费者,还是患者?

律师宋中清告诉新京报记者,医疗美容行为是“侵入性”的,会对体表造成伤害,符合医疗行为的特征,国家对医美机构的管理也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因此医美确实属于医疗行为。

但另一方面,医疗美容又具有消费行为特征。律师沈诚认为,接受医美往往是出于变美的需求,与《消法》中规定的“出于生活目的”进行消费一致,而且医美项目的开展往往是为了盈利,并非治病救人公益目的,这意味着其中的消费者权益应该得到保障。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其中第17条规定,如果机构和个人明知服务缺陷,或者未取得资质便实施医疗美容,最终造成健康损害,受害人有权依照《消法》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这相当于将医美纠纷纳入了《消法》适用范围。”沈诚说,一旦适用《消法》,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就变了,患者不用再找证据证明医疗行为有过错,只需证明欺诈;医院则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医疗服务完全没问题。

2018年,浙江省温州市审结的3起医美纠纷中均适用了《消法》。三家被告医院因未取得消费者同意便更换手术医生、越级开展手术和虚假宣传等问题,被认定为消费欺诈。最终,两名原告赢得了医疗费用退一赔一的判决,另一原告则是退一赔三。

为了这张脸,李帆已经努力了一年半,她希望自己的维权也能进入司法途径,也能适用《消法》。她的电脑里有玫瑰医院在各个网站上的宣传资料截图等证据,希望有朝一日能够以此为依据维权,“把他们打得灰头土脸、一败涂地”。

但浙江的地方法规对其他省份并不适用,比如李帆和玫瑰医院所在的城市。对于她和与她情况相似的大多数医美失败者来说,维权的希望仍然渺茫。

值班编辑 花木南 吾彦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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