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女子隆鼻竟被套路贷利率35法院发布医美行业典型案例35岁隆鼻是不是太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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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6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吴舒远通讯员思法/文陶小莫/漫画)女子做隆鼻术签协议竟被“套路贷”,利率高达35%;医美机构擅用病例做广告,侵犯消费者肖像权;诊所资质合作转让,行医者竟没有从业资格……

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一批医美行业典型案例,指导消费者避开这些医美消费陷阱。

据思明区法院统计,2017年1月至2021年5月,该院共受理涉医美机构案件98件,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近年来,医美消费被越来越多的爱美人士所接受,但因未达到预期效果或术后产生不良反应而提起的诉讼也日渐增多。

案例1女子隆鼻竟被“套路贷”,利率高达35%

女子隆鼻竟被“套路贷”,利率高达35%,她该怎么办?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来,此前爱美的王女士(化名)想要做个隆鼻手术,但3万元的医疗费对她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于是,在美容诊所工作人员的建议下,她通过一家网贷公司签订了《分期支付协议》,医疗费分12期支付,此外需手续费3600元,如果逾期,则应自约定还款日起每日按照原定服务价格的万分之五支付“风险管理费”,并按逾期次数再支付欠付款项5%的“风险管理费”。

然而,王女士因对术后的效果不满意。所以,贷款之后,她仅在2018年还了一期贷款,此后就开始拖欠。随后,王女士为此被起诉至思明区法院。

法官认为,这份《分期支付协议》表面贷款的年利率为12%,但如果算上手续费、风险管理费,利率高达35%,畸高的利率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因此,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王女士支付欠款本金27255元及利息,依法下调了计息标准。

案例2擅用美女照片做广告,医美机构被判道歉赔偿

陈女士(化名)曾在厦门一家整形医院进行鼻整形,之后,她授权该整形医院使用自己的肖像用于广告宣传。

不料,数年前,陈女士的朋友准备在另一家诊所做美容手术,意外发现大厅电视播放的广告中使用了陈女士的照片。

陈女士得知后,到这家诊所交涉未果,随后向思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下架照片并赔偿损失。

法官认为,诊所在经营场所以他人的肖像作为医美整形美容效果的病例进行宣传使用,明显带有营利的目的,侵犯了被使用人的肖像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审理该案时,法院比照陈女士授权使用肖像的费用来认定损失。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这家被告诊所停止侵权,下架所有侵犯陈女士肖像权的照片,向陈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合计2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诊所不服提起上诉,双方于二审审理中达成和解,目前已经履行完毕。

案例3行医者没从业资格,诊所还能转让?

诊所资质合作转让,行医者竟没有从业资格?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

经查,此前郑某与刘某签订《整形诊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经营一家诊所。不久后,该诊所经核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7年3月9日,该诊所、刘某与杨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该诊所交给杨某经营和管理。

因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问题,2017年7月4日,卫生管理部门向该诊所发出一份《卫生监督意见书》。

随后,杨某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合作协议》无效,并要求刘某、诊所返还保证金10万元、管理费9万元并赔偿损失。

庭审中,杨某确认其没有医师从业资格。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的《合作协议》无效,刘某、诊所连带返还杨某保证金10万元。

法官说,这是一起医疗美容机构非法有偿出借医疗机构资质给个人经营的案件,反映出行业内的空挂现象,医美机构虽有资质,但只是一个空壳,真正行医的可能是没有行医资格的社会人员。

法官建议

选择医美服务,可用“3招”维权

结合审判实践,法官建议,消费者在选择医美服务时,可用“3招”维权。

一是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可要求接待人员提供机构资质证书及具体接诊医生的资质证书,并在诊疗过程中注意固定术前术后照片及病历材料证据,便于日后维权。

二是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与机构签订合同。有的消费者为保护隐私使用化名签订合同,导致之后维权时举证困难。另外,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医疗机构免于承担责任的条款要特别注意。

三是要对自身财务状况进行准确评估,不要超过自身经济水平、承受能力贷款进行医美消费,注意留存消费记录,提防套路贷。

相关案例

女子打一针美容针竟中毒住进重症室

杨女士为了让自己更瘦更美,尝试打减脂美容针,却不幸中毒住进重症室。为此,杨女士一怒之下,将美容店老板告上法庭。此前,湖里区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杨女士与常到被告李先生开设的美容店美容,在李先生的游说下,爱美的杨女士鼓起勇气在肩膀处注射了减脂用的美容针(肉毒素)并支付费用1800元。本以为这一针打下去自己就会有不一样的变化,谁知三天后杨女士便觉头晕、乏力、胸闷。当她为此向李先生询问时,李先生却称是正常反应,一周之内便会痊愈。但是,之后杨女士情况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恶化。

2018年10月18日,杨女士的身体状况愈发恶劣,她越来越难受,开始住院并被确诊为肉毒素中毒。五天后,病情加剧的她甚至被转入加重病房。

不久后,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针对李先生上述非医师行医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30000元,同时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擅自给杨女士注射肉毒素,造成了杨女士肉毒素中毒,侵犯了杨女生的健康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李先生依法应当赔偿杨女士医疗、住院伙食补助、护理、交通、营养、精神损害抚慰、注射肉毒素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0万多元。

“3问”美容消费维权

1问:美容变毁容,赔偿金怎么算?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消费者首先要通过权威部门的技术鉴定来确认手术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若经鉴定为可修复,则应由该整形美容机构帮助进行修复。如果整容失败或无法通过修复改善,可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失败整容手术赔偿追索。构成医疗事故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赔偿;该条例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中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2问:美容失败,能索精神赔偿吗?

林敏辉: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因美容公司使用的“三无产品”致使身体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3问:美容受伤害,怎么取证维权?

林敏辉:首先,保留在美容院消费的证据,包括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参与提供服务的人员信息,必要时候对沟通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其次,可以协商退款,如果遇到身体受损的,需要治疗,及时与美容院老板沟通先支付医疗费用。第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美容院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资质和医师资质而非法提供医疗美容行为,也可以向工商部门投诉美容院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另外,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美容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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