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到北京某整形专科医院
做“双眼皮”
术后她觉得效果不佳
手术部位有异物感
于是,她将医院诉至法院
要求判决院方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
除此之外
还要求法院严惩医院
枪毙主治大夫……
女子要求枪毙主治大夫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案件的判决书,一女子在北京某整形医院做双眼皮手术,术后该女子觉得未能达到想要的效果且手术部位出现不正常的颗粒摩擦感,非常不适。她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院方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还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患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王女士(化姓)做了双眼皮手术,术后发现未达到想要的效果且感觉非常不适。之后又进行了修复手术,修复手术后仍未达到双方术前沟通的效果,且不适情况持续,王女士在第二次手术后是彻夜失眠。2022年,王女士将院方告上法庭,在法庭调查阶段,王女士最终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判决院方退还3000元医疗服务费;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
王女士一审向法院提交了5项证据:
1.支付宝转账记录以及门诊费用清单、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2.跟主治医生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医生知道陈女士术后的问题;
3.医院术后修复手术申请单,证明医生试图修改第一次手术时间;
4.电脑拍摄照片;
5.复诊记录,证明对方篡改了手术时间。
院方辩称,王女士因先天性右侧单睑,自觉影响美观、自信,为行重睑术来医院就诊,2021年在医院实施右侧埋线法重睑术,手术过程顺利。5个月后,王女士自觉形成的右侧重睑线外侧弧度不流畅,要求再次手术调整,院方为其行右侧重睑线弧度进行调整,手术过程顺利。院方认为,整个诊疗行为符合医学常规,王女士目前无明确损害后果,院方不构成侵权,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王女士提出的证据,院方认为:
证据一真实性认可,但这是原告治疗自身疾病所需的,应由原告承担。
证据二无法确认,原告陈述的证明目的从聊天记录中也无法体现。
证据三是原告在2021年5月7日后手术不满意,后来原告回医院后给她进行了一次修复,这是院内流程的审批单,上面的修改部分是当时存在笔误,只是将第一次的手术时间明确载明,证明目的不认可。
证据四质证意见同证据一,认可对方的转账费用。
证据五真实性认可,这个是修复手术之前写的,这里写的2020年5月7日也是笔误,具体情况以我方门诊病案为准。
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在司法鉴定环节,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双方同意,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指定的方式,分别指定三家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本案鉴定机构。在法院送达鉴定委托书后,三家鉴定机构均做退案处理,向法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说明函、不予受理告知书,后法院通过高院诉讼服务办公室进行征询,征询结果反馈表亦载明无机构应询。针对该鉴定程序,王女士称,这个案子因为时间太长了,鉴定机构如果受理就是被坑,院方无异议。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王女士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王女士主张整形外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其负有证明其存在损害后果、整形外科医院存在侵权行为、整形外科医院的侵权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整形外科医院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
法院审查王女士提交的病历,显示第一次在整形外科医院处诊疗的时间为2021年5月7日,第二次在整形外科医院处诊疗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8日。但整形外科医院2021年10月18日病历中记载“患者1年前于我院行埋线法重睑术”,故整形外科医院该记载与其诊疗时间存在矛盾,即整形外科医院病历记载存在错误,据此,王女士提起本案诉讼存在基础依据,根据公平原则,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整形外科医院承担。
关于王女士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一节,其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依法驳回该起诉,鉴于本案另有需处理的实体问题,法院以判决吸收裁定的方式裁定驳回王女士关于要求法院严惩医院,枪毙主治大夫的起诉,不再另行送达书面裁定书。
据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2023年2月起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中她改变诉讼请求,即要求医院退还其3000元医疗服务费,赔偿过错损失暂计1万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以及吊销主治大夫执业资格,使其终身不得从医。
5月22日,二审法院终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王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据上游新闻,重庆执业律师聂炜昌告诉记者:“本案是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可以诉求赔偿损失或赔礼道歉等。但是本案中的当事人没有委托专业律师。诉请法院枪毙对方,这是当事人把民事纠纷诉求与刑事案件混为一谈,超过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来源: AHTV第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