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遇到一些事的时候,真正帮上忙的还的是邻居。不过,邻里之间也难免发生摩擦,这不,来自本溪的张相就因为一件事看不过眼,惹了祸,还付出了不菲的代价。
2018年2月4日6时许,王小芳父亲王之泽家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267甲栋1单元1层,其因在室外剁肉噪音大的问题与隔壁邻居张相、霍强二人发生口角,后王小芳赶到现场后与其姐姐王晓红及其外甥女王其找邻居张相、霍强理论时发生肢体冲突,随后张相、霍强与王之泽的外孙女被害人王其以及王之泽女儿王晓红、王小芳发生厮打,张相用模特支架底部铁片的边缘触将王其右侧面部及鼻部砸伤,霍强用拳脚对王其进行殴打。经鞍山市双山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其双侧鼻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张相、霍强已赔偿被害人王其,被害人王其对被告人张相、霍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相、霍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近日,经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八个月。被告人霍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张相持有的模特支架一个。
(文中皆为化名)
(二三里编辑 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