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3日,戴某因
法令纹凹陷明显
,在美容公司进行了玻尿酸注射填充。
注射完的第二天,戴某感觉右侧脸部疼痛,右侧鼻翼及靠近鼻侧区肿胀,再次到美容公司就诊。美容公司初步诊断后,认为是血管栓塞,对戴某采取了玻尿酸溶解酶局部注射,针刺肿胀区皮肤减压减张;输液消肿、高压氧等措施。但是,
戴某一直未见明显好转。
2021年1月9日,戴某到A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
玻尿酸注射后右侧鼻翼皮肤坏死。
2021年2月5日,戴某到B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
玻尿酸注射后右侧鼻翼局部组织坏死。
2021年2月1日,戴某、美容公司双方委托医学会对戴某医疗美容争议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得出结论:
本病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十级伤残),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后,戴某便将医院诉至法院。
【维权过程】
诉至法院后,2021年5月12日,美容公司申请对此次医疗美容争议再次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双方选定的省医学会对戴某医疗美容争议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中,因戴某对美容公司提交的《注射治疗术前告知暨同意书》、《注射治疗术后注意事项》上
签名的真实性有异议
,申请对该两份资料中“戴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双方选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注射治疗术前告知暨同意书》、《注射治疗术后注意事项》上“求美者(或其监护人)签名”处“戴某”签名字迹与样本“戴某”
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
。
2022年3月23日,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与结论:“(一)玻尿酸注射填充有指征,但医方的病历管理及记录不规范;(二)玻尿酸注射后发生血管栓塞,医方处置存在不足。综上所述,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本案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戴某申请对其后续治疗费用、护理依赖程度及期限、误工期、营养期限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1.戴某后续诊疗项目所需费用评估建议:戴某目前遗留有面部瘢痕形成,后续瘢痕治疗费用难以预估,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2.戴某误工期评定为30日,营养期评定为7日。3.戴某无护理依赖。
【司法裁判】
作出鉴定后,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作出了判决:由美容公司赔偿戴某
81025.98元
。
后续,美容公司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但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颜释法】
伤残鉴定的内容:
1.伤残等级鉴定。
伤残等级从轻到重为10级到1级。鉴定出来的伤残等级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
2.后续治疗费鉴定。
为了减轻受害人的负担,可在实际发生前申请鉴定一次性索要赔偿。
3.护理级别鉴定。
若受害人存在护理依赖,可申请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这也是直接影响护理费的数额。如果不存在护理依赖,仅仅是住院或出院后某段时间需要护理的,可申请护理期评定。
4.误工(休息)期、营养期、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鉴定。
受害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鉴定项目,以便充分维权。
本案中,戴某就是对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护理依赖程度及期限、误工期、营养期限等进行鉴定后,
才根据鉴定意见,来进一步确定最终的赔偿。
【小贴士】
注射玻尿酸虽简单快捷,而且术后可完全降解,安全有保障,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人都适合注射玻尿酸。
孕妇、哺乳期妇女、需要口服抗凝血药物等患者、有多发性严重过敏病史者、有凝血机制异常疾病的患者、注射局部有活动性皮肤病、炎症、感染等疾病的情况,均不宜注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