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性整形属于爱美之心的私人事务,非因患病或负伤所引起,只能视为事假,不属于享受病假医疗期的范畴。
【裁判要旨】
修复性整形系因患病或负伤所致,具有医疗性质,凡履行了病假手续的,应享受医疗期待遇;而美容性整形纯属出于爱美之心的私人事务,非因患病或负伤所引起,并非医疗行为,只能视为事假,不属于享受病假医疗期的范畴。
【案情简介】
苏某于2014年3月6日通过网上招聘进入某百货公司处从事收银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6日,合同约定劳动报酬2200元。2015年12月28日,苏某前往上海某医院进行眼部矫正手术(俗称割双眼皮),且未提前请假。2016年1月4日,公司以苏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严重违纪为由作出了将其强制辞退的决定。之后苏某出具了上海某医院的病假手续,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仲裁请求】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开双眼皮”属于事假还是病假?
【处理结果】
对苏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关于考勤管理一项明确规定:“员工生病或处理私事须请假时,应提前三天请假,说明请假理由,离岗天数等,经批准后,办妥相应的手续;若遇有急病或紧急事情时,应直接给上级领导打电话说明情况,并向人力行政部报备,且事后三日内补报OA流程。”
苏某所提供的上海某医院整复外科病历及病休单并不能证明其手术系因病所致,“开双眼皮”手术虽名为手术,但属于对天生容貌的一种改变,其没有紧迫性,苏某完全可以提前以事假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实际上,苏某将美容行为视为急病,仅仅寄希望于事后补假,工作态度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因其职业的特殊性,她的行为也影响到了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公司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遵照合法的程序,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
【启示与思考】
现实生活中整形手术已经非常普及,其所能享受的劳动保护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
修复性整形系因患病或负伤所致,具有医疗性质,凡履行了病假手续的,应享受医疗期待遇;而美容性整形纯属出于爱美之心的私人事务,非因患病或负伤所引起,并非医疗行为,只能视为事假,不属于享受病假医疗期的范畴。
由此可见,“因患病或负伤所引起”是判断是否具备医疗性质的关键。比如因存在兔唇等先天性病理缺陷,或美容手术失败造成身体伤害而需要整形、修复的,属于医疗性质,应按照病假的相关规定处理。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