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数量减少并保持低位,但亲密关系之间因婚恋纠葛、家庭矛盾等原因而引发的命案占比越来越大
专家呼吁强化正确的婚姻道德观,构建综合性社会救济运作机制
7月25日,备受关注的“杭州女子失踪案”宣告破获。警方通报,这是一起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来女士的丈夫许某利有重大作案嫌疑,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公安局警情通报截图
此前,7月20日,四川安岳警方接到一屈姓男子报警称其妻子失踪。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报案人屈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目前,屈某某供述了杀妻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这些案件中,凶手无一例外都是被害者的枕边人。
这类发生在亲密关系之间的重大刑事犯罪被不断曝光的背后,还有更多家庭矛盾激发的犯罪苗头藏匿于当事人的沉默中,成为社会的隐痛。
那么,发生在亲密关系之间的重大刑事案件近年来呈现什么趋势?这背后又有哪些不为人知的原因?当你处在一段“危险的亲密关系”中,如何鉴别行凶者的“多副面孔”?对此,记者调查比对了相关数据,采访了一线办案检察官、反家暴实务界工作人员以及犯罪心理学专家,为大家揭开亲密关系中“隐秘的角落”。
因感情纠葛、家庭矛盾引发的
命案呈快速上升趋势
“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
从今年最高检工作报告透露的数据来看,
20年来,我国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明显,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百姓安全感不断提升。
但一些见于各大媒体的命案报道仍刺激着人们的神经,为此,我们选取了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20年来办理命案的数据变化作为样本进行分析,以点带面探究命案发生背后的原因和趋势。
根据苏州市检察院提供的数据显示,1999年至2009年,苏州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命案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至2009年达到最高点,2009年之后一直保持低位,至2019年又有所上升,较2018年上升了28.8%(其中,这与公安机关在2019年破获了很多陈年旧案有一定关系)。
有着多年刑事检察工作经历的苏州市检察院重罪检察部副主任魏国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20年来,按照苏州的常住人口计算,每10万人命案发案率大约保持在0.65左右,根据已公开的数据,与全国基本持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说明百姓的人身安全得到了充分保障。”
就案件类型而言,自1999年至2019年,因劫财引发的命案下降趋势十分明显。因报复或斗殴引发的命案,呈数量上升后又极速下降的趋势。而因感情纠葛、家庭矛盾引发的命案,在2009年之后呈快速上升趋势。
“这组数据表明,1999年至2019年间,苏州地区的命案,
呈现出明显的‘劫财型——报复殴斗型——感情纠葛、家庭矛盾型’转变趋势,
感情纠葛、家庭矛盾型犯罪在当前已经占据了命案发生主要原因。”魏国巍进一步分析。
“近20年作案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呈现由陌生人占多数向熟人占多数转变的趋势。”
魏国巍说,在人员关系上,1999年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命案占比41.8%,2009年上升至54.8%,随后又呈极速下降的趋势。
上面几组数据,与近几年频频报道的夫妻、家庭之间的命案呈现相同的特点:
虽然命案数量减少并保持低位,但命案案发缘由、命案人员关系等方面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亲密关系之间因婚恋纠葛、家庭矛盾等原因而引发的命案占比越来越大。
对于命案总量变化背后的规律,魏国巍分析指出,在相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之下,人口基数的大小决定了犯罪总量的大小,而外来人口在常住人口中的占比,又极大影响着犯罪数量和类型。“人口的爆炸式增长,带来命案不断上升的趋势。从2009年以来,人口增量不明显,相对应的命案数量也一直处于低位、稳定状态。”
“经济高速发展是劫财型命案减少的主要原因。”
魏国巍介绍,随着百姓收入不断增加、钱包不断变厚,百姓安居乐业、幸福感持续向上,劫财型命案随之减少。物质生活水平发生了质的飞跃,从根本上减少了劫财型命案的客观因素。同时,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不断完善,提升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报复殴斗型命案量也逐渐降低。
通过多年的一线办案经验和数据比对分析,魏国巍认为,城镇化进程加速是家庭矛盾、感情纠葛型命案增加的深层诱因之一。
城镇化进程加剧人口流动,推动社会结构不断变革。婚姻忠诚和家庭和睦等道德规范失去原有约束力,导致家庭矛盾、感情纠葛不断增加且无法排解,婚外恋、畸形的恋爱观等错误观念不断蔓延且得不到及时纠正,成为命案发生的最主要诱因。
具有冲动、好斗、反社会人格等
心理特点的人有更高犯罪风险
杀害配偶是亲密关系施暴中较为恶劣的犯罪行为,其产生的社会痛感和公众焦虑具有强烈弥散效应,是多年来犯罪心理学家研究的重点。
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主任马皑通过对大量案例研究指出,亲密关系间的命案有五种常见类型:
一是
长期家庭暴力,导致的虐待致死;
二是
激烈冲突中一方情绪失控导致激情杀人;
三是
因怀疑、仇恨、怨恨、矛盾长期积压导致的谋杀;
四是
为获得控制权,为争取预期利益导致的谋杀;
五是
长期被家暴因反抗或者报复导致的“恶逆变”杀人。
上海“杀妻藏尸案”二审宣判:维持原判——死刑!(图片来源: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在“上海杀妻案”中,故意杀人犯朱晓东属于因长期家庭矛盾积压而导致激情犯罪。朱晓东婚后和妻子经常因为琐事闹矛盾。2016年10月,他与妻子杨某一起赴杭州游玩。由于行程安排问题,回家后两人多次发生争吵。当月某天,夫妻俩再次因此事发生争吵,朱晓东称“不想让她再说了”“就用双手掐她的脖子”。几分钟后,朱晓东发现妻子没有了呼吸。今年6月4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上海二中院依法对其执行死刑。
那么,施暴者是人们通常印象中的文化水平低下、性格粗鲁的人吗?也不尽然。综合看来,亲密关系杀人案件中,最不容忽视的是犯罪行为人自身的特点,他们的心理特征往往是作出犯罪决策的主因。马皑表示,犯罪心理学研究从已经发生的案件中归纳出杀害配偶犯罪行为人的大致特点:
冲动、好斗和怀有敌意的个性;精神病态尤其是反社会人格;长期抑郁、压抑;明显的情感依赖;缺乏安全感;冲动控制能力低下,缺少情绪调节能力;共情能力低下;低收入,缺少控制力;自恋与自我中心;沟通和社交技能差,缺少压力缓解渠道;有受虐或施虐史;对家庭生活的不适应以及对配偶的极度失望或仇恨。
同时,马皑提醒:“绝非有这类心理特点的人就必然犯罪,只是与其他人相比,他们具有更高的犯罪风险。”
在柴米油盐的日常生活中,对配偶不满甚至怨恨的情况比较常见,但采取杀害对方的极端方式解决矛盾的十分罕见。在马皑看来,分析这类犯罪需要把个案发生的原因与犯罪行为人本身极端的特质因素都考虑进来。亲密关系破损是导致杀害配偶行为的基础性原因,这与具体家庭中婚姻关系的建构基底有关。情感、利益、生育、合作及其交互往往是组建家庭的动机。因感情冲突使亲人变成仇人,因利益冲突使亲人变成敌人,因认知冲突使亲人变成路人,是大多数杀害配偶案件的演化过程,并主要表现为以仇杀为表征的情感性杀人和为利益引发的工具性杀人两种形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赞同这一观点。此外,他还认为文化差异和成长的不同家庭背景会造成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差异,在为人处事模式上存在冲突,这也会导致矛盾的积累。
家庭暴力是诱发
亲密关系施暴犯罪的常见征兆
“与妻子发生争执后,赵某锋持木棍将其打倒,木棍打断后仍不收手,他重新找来一根木棍继续在妻子头部击打数下,直到对方满脸是血,没了生息才关上房门离开。”7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杀妻案的一审判决书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残忍的犯罪手法让人不寒而栗。
在该案中,赵某锋从2018年开始就怀疑妻子出轨,并多次与妻子发生争执,直至2019年8月矛盾升级,将妻子用木棍击打致死。那么,从2018年就开始的争执分歧是否表现出犯罪的征兆,这类悲剧又如何预防呢?
对此,马皑认为,由于案件类型不同,犯罪行为人的自身特点也不尽相同,所以犯罪前的征兆也是千差万别,但是总结出的一些共性现象仍十分具有参考性。
马皑指出了在亲密关系中出现问题的两个常见警兆:
一是冲突不断升级。
婚后由于各种原因双方从不同看法到意见不合,从简单生气到口角相争,从语言暴力到身体暴力,虽然吵吵和和,但在趋势上矛盾明显升级、关系恶性发展的时候,应考虑双方是否适合共同生活。
二是行为反常并且持续。
因情感冲突、利益冲突、决策冲突、分工冲突等引发双方矛盾的前提下,一方行为持续性地过于反常往往是对另一方真实态度的表露或掩饰。前者表现为漠视、言语攻击、身体暴力及虐待等;后者表现为忏悔、殷勤、退缩、关爱等,这种类型在犯罪心理学上称为“亲密恐怖主义”。当过于反常的情况出现时,存在两种可能,其一露出庐山真面目,提醒另一方须重新审视对方;其二难识庐山真面目,这需要另一方更多地了解对方婚前的生活史,判断该表现是习惯性还是偶然性。
近日,一条视频刷爆网络,河南商丘一名刘姓女子,2017年结婚后丈夫因打牌输钱多次对其实施家暴,在去年的一次家暴中,刘女士从二楼跳窗逃生导致瘫痪。
在常见的犯罪征兆中,家庭暴力往往是诱发亲密关系施暴犯罪的重要表现。
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的暴力往往隐秘又触目惊心,仅依靠家庭内部或道德习俗的力量根本无法遏制暴力带来的巨大伤害。
王大伟介绍,
家庭暴力为大写的H结构,一方是加害者,一方是被害者,中间以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相联系,其中包括被害者长期被迫害,忍无可忍,个别由被害者最终突然变成加害者。
对此,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中心主任李莹认为,对家暴行为要树立“零容忍”的态度。反家庭暴力法为受害人明确了三种救济途径:
一是
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组织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二是
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根据现场情况出具告诫书,情节严重时还会对施暴人采取拘留、罚款处罚;
三是
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统筹社会各方力量对亲密关系和解
以及受害人权益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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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许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人身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各级司法机关在依法严惩家庭暴力类犯罪的同时,积极给予家庭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社会救助等司法保护。
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了因家暴等行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
今年1月,最高检联合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建立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合作机制的通知》,要求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要构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对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等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都在积极行动,密切关注亲密关系施暴犯罪问题,在更多领域作探索尝试。
《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8月1日起施行,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法律援助和伤情鉴定方面的支持。同时,司法机构还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到现场、到家庭、到病床,免除交通费用”的便利服务。
看到他人的家暴行为,要不要“路见不平一声吼”?7月28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三审,送审稿拟规定“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生从“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到“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改变。
问题的解决不会一蹴而就,推动亲密关系健康发展除了法治保障还有哪些举措?
李莹认为,社会救济网络是对亲密关系和解以及受害人权益进行救济的有效途径。应该统筹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司法机关、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妇联、社区、法律援助机构、医疗机构等多方参与的综合性社会救助运作机制。建立专业化的家庭矛盾调处机构,既能化解矛盾纠纷又能保护家庭成员的隐私。“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
面对不同家庭所面临的复杂的家庭矛盾,调处机构要耐心细致地听取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弄清来龙去脉和症结所在,
同时还要加强调解员职业培训,明确区分适合调解和直接支持离婚的情况,因人施策,对症下药,并建立家庭暴力回访机制,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中,避免矛盾恶化进而引发严重暴力犯罪。”
王大伟最后表示,核心价值观引导须持续强化。一些案件的当事人漠视婚姻,对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伦理道德及法律义务置若罔闻。因此,
要着力弘扬正确的婚姻道德风尚,以忠诚、责任、理性的态度对待婚姻,自觉抵制婚外情等亚文化。
(检察日报 郑智 杨璐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