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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释解与适用】
本条是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是指遵守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自觉服从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单位以及基层组织的监督考察。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是每个公民都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无论是否在缓刑考验期间,缓刑对象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这是预防其再次违法犯罪的有效途径,也是监督其是否改过自新的重要标准。这样规定也与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是一致的。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是指按照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如报告自己的思想、改造和遵纪守法的情况等。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及时了解、掌握缓刑对象的现实情况,以便更好地为其提供教育帮扶。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是指遵守社区矫正机构向其宣布的有关会客的要求和规定。规定缓刑对象应当遵守会客的监督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其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干扰,以致继续犯罪或重新违法犯罪。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结合刑法和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缓刑对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因故需要离开的应当履行必要的请假、变更手续。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因社区矫正对象迁居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变更决定。社区矫正机构作出变更决定后,应当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变更后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刑法对包含缓刑犯在内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监督管理措施作了规定,但总体比较原则。2019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立足我国国情和长期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借鉴吸收其他国家有益做法,逐步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的刑事执行制度。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特别是基层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直接负有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职责,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觉服从其管理。实践中,作为社区矫正对象重要组成部分的缓刑犯,不仅要遵守刑法关于监督考察的规定,同时也要遵守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相较于刑法,社区矫正法的规定更为具体、详细,但两者规定的精神和基本要求是一致的,执行机关和缓刑对象应将两部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起来理解和适用。